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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上立案须知
一、住所地在贵阳市以外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到本院立案庭递交诉讼材料的,可通过互联网将有关诉讼材料传送至本院立案信箱。
二、当事人传送的诉讼材料应包括:起诉状、引起争议的合同、处理决定等能够证明诉讼法律关系的相关材料;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特殊主体资格证件复印件。
三、本院立案信箱专职人员应将所下载的诉讼材料交负责审查立案工作人员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核算出当事人应交诉讼费数额,交立案信箱专职人员通过网络通知当事人。
对于诉讼材料不齐备的,应通过网络或电话通知当事人补齐材料后再进行审查。
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立案工作人员应写出书面意见,交立案信箱专职人员直接在网上回复当事人。
四、当事人收到本院发送的交费通知后,应按规定时间交费,同时,应将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附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关合同复印件等,通过特快专递寄我院立案大厅,以便进行核对相关的案件情况。如果须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起诉人发送诉讼材料的网址(信箱)和要求回复的网址(信箱)不一致的,应专项说明。
六、诉讼材料中如有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起诉人不愿通过网络传送的,可在起诉材料内说明,待审理中直接交承办人。
七、当事人通过网络传送虚假材料,导致本院审查错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妨碍诉讼的规定予以处理。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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